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五、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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