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函〔2009〕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解决城镇居民生育保障问题,我部决定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经研究,确定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惠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铜川市等7个城市作为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
各试点城市所在省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定期与试点城市进行交流,并参与对试点城市的评估工作。各试点城市要成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方案要在今年11月底前报所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审批并报我部备案。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名单报我部备案。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试点工作稳健运行并取得实效。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