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2013年1月16日公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切实进行整改,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结果。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温家宝总理于2012年7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虚心接受并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把整改工作与加强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及审计署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认真进行了整改。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补征税款、收回贷(借)款、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1055.98亿元,通过补办手续、清退土地等方式整改违规征地用地30.75万亩,挽回和避免损失137.14亿元;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完善规章制度1600多项。审计发现的112起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660多人被依法处理。现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完整性方面的问题。
1.有些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梳理,将属于政府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对委托进出口银行管理的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收支,拟在中央财政预算和决算草案中单独列表反映;督促贸促会于2012年底前将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应上缴的1.7亿港元投资股利分红上缴中央国库。
2.少报19.22亿元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问题。财政部在汇总决算时,已按决算数将超收收入安排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作了报告。
3.批复的2011年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与实际差异较大问题。财政部《关于编制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已对中央部门提出要求:一是对2012年可能形成的结转资金要充分预计,并在2013年“二上”预算中全面、完整反映。二是加大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经财政部批复确认截至2011年底的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除已在2012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的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全部统筹用于2013年预算支出;中央部门在编制2013年预算时,增报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将政府性基金结余纳入部门预算,并优先动用和消化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三是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多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将适当压缩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4.部门预决算报表未完整反映政府采购情况问题。财政部从2012年起,在部门预算报表里增列了政府采购预算报表;2012年5月印发通知,要求中央预算单位将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2012年8月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组织研究政府采购决算编报等问题。
(二)关于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的细化和执行方面的问题。
1.年初预算未全部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地区问题。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严格控制中央本级代编预算规模。要求中央部门切实把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基层单位,减少代编;有预算分配权的中央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报送横向指标分配方案,认真执行年初预算到位率的要求,将细化的项目支出在年初列入部门预算,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二是切实加强代编预算执行管理,加快代编预算下达和执行进度,重申对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代编预算,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三是继续督促发展改革委等相关中央部门提早做好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准备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基本建设支出下达进度。四是进一步研究完善提前下达地方转移支付办法,提高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为细化中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发展改革委不断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启动,科学安排。经过努力,2012年中央本级预算内投资支出年初到位率达到了69.5%,比2011年的47%有了较大提高。今后,发展改革委将在做好本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工作的同时,提前启动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并督促有关方面尽快适应这一转变,努力加强项目储备,不断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水平。
2.个别投资计划安排不够合理问题。发展改革委调整完善了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安排工作方案,将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产业振兴规划确定的支持方向安排投资,进一步突出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重点领域,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向一些项目安排的财政补助投资未达到规定比例,且分配散、金额小问题。对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项目,发展改革委要求各试点地区研究完善工作方案,更加有效发挥中央投资的带动作用;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发展改革委统一了中央补助标准;对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委在组织编制2012年投资计划时已提出了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匹配等要求,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4.在执行中调整预算项目用途问题。财政部已修订了预算科目名称,相应调整了科目涵盖的内容;对执行中调整中央财政代编预算的项目用途等情况,在年底预算执行结束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5.投资计划下达程序不规范问题。发展改革委正在协同有关方面抓紧编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用专项规划来指导项目审核和投资安排等工作,并采取措施加大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核把关,科学安排投资。
6.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时间滞后问题。2012年以来,发展改革委加强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了计划下达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进度比上年提前了约3个月。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追加部门预算的时限,强化中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一是代编预算原则上在9月30日前下达到部门;二是对于预备费、当年预计要安排的超收收入,将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三是对部门提出的超时限追加预算申请,除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出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支出外,原则上不予办理。此外,对批复部门决算不及时问题,财政部于2012年4月印发了《中央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中央部门决算批复的流程、内部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建立了督查通报制度。
7.部分预算执行率低问题。财政部已于2012年1月下达了关于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执行率;选择了4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工作计划,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形成。对中央预算投资安排的6个项目进展缓慢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督促项目单位立即整改,并加强了技术和业务指导,推动加快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同时组织对2012年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
(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方面的问题。
1.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仍应加大问题。财政部将继续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改进转移支付规模确定办法,进一步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二是研究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办法,科学度量地方财政标准收支缺口,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三是进一步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划分。
2.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对未制定管理办法的33项转移支付项目,其中10项财政部已出台了管理办法;16项管理办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2项已被取消或合并;5项因客观因素限制尚难以制定管理办法,将结合工作实际,待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财政部将继续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增加绩效评价相关内容,逐步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对已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逐步建立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
3.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未实现预期目标问题。对虚假申报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已收回6户违规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对13户企业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拆除了全部落后设备设施。对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未实现预期政策目标的问题,财政部已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专业机构进行了实地核实,对超期完工的项目将降低补贴标准并予以清算,对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将予以取消;国家电网公司已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了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并网标准、技术规范、程序等,相关项目正在加快履行并网程序。
(四)关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1.基金预算代编规模偏大、执行率低问题。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着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项目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二是建立政府性基金结余调节机制。对预算执行率不高的项目,当年结余不再编入该基金下年度收入预算安排;连续两个年度预算执行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项目,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调剂。三是增强基金预算的约束性。基金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国务院明确的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调整支出项目。对基金超收收入,直接转入基金结余,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支出;对确需安排的支出项目,按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办理。
2.执行中改变部分预算级次问题。财政部将进一步严格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尽量避免调整预算级次等情况。
3.基金征缴不到位问题。对铁路建设基金尚未将以合资形式建设和运营的铁路线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财政部正在会同铁道部研究根据铁路投资建设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情况,完善铁路建设基金征收政策。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欠缴问题,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基金征缴责任。
(五)关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问题。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提出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意见,争取逐步将所有中央国有企业纳入预算覆盖范围。
2.现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仍偏低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起中国烟草总公司税后利润收取比例已提高至20%。财政部正在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研究调整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合适途径和方式。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功能定位不够清晰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进一步理顺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系,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逐步增加的状况,逐步减少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国有企业的支出,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不细化、下达时间晚问题。财政部将督促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及时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项目可行性分析,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督促中央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库款与公共财政收入等库款的调剂机制,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进度。
(六)关于国库管理方面的问题。
1.9个国外无偿援助资金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归口国库部门统一管理问题。财政部已将其中7个账户移交国库归口管理,其余2个账户已随项目执行期结束销户。
2.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操作不够完善问题。财政部已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3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完善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的划分标准,并已研究修订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拟于2012年年底前印发。
(七)关于财税审批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加强政府采购审批监管,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对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二是印发《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明确将重要考核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正在调查处理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三是以财政部办公厅发函的方式,规范审批(核)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事项。
(八)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编制方面的问题。
1.财政借款未及时清理、也未在决算草案中编报问题。财政部正在敦促相关单位归还财政借款,并研究制定财政部借款管理办法,规范借款行为,明确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2.编报程序和科目不完全符合制度要求问题。财政部正在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研究制定决算草案编制内部工作规范;对决算科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财政部已在《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作了相应修正。
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央部门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有45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整改工作提出专门要求,有44个部门专门召开党组会、部长办公会等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截至2012年10月底,本次审计查出的50个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问题金额102.81亿元,已整改76.21亿元,其中上缴中央财政6.86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5.35亿元,通过加强管理、调整账目和决算报表等整改64亿元;其余问题因涉及资产清理、账目清查、资金筹措、竣工决算、上报审批等,相关部门正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整改到位。在纠正问题的同时,有36个部门及部分所属单位制定和修订273项内部规章制度,涉及财务预算、政府采购、资金资产和内部监督等方面。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预算执行未完全到位的问题。对通过虚列支出、以拨作支等方式使35.63亿元预算资金在下级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沉淀的问题,已通过调整账目和决算报表、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完毕。
(二)关于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够严格的问题。对多申领财政资金2191.91万元的问题,已通过收回资金、调整账目和决算报表等方式整改完毕。对违规转移套取资金1.57亿元的问题,已通过调整账目和决算报表、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1.5亿元。对自行设立项目违规收费2.07亿元的问题,已通过上报审批、取消收费项目、停止违规收费等方式整改1.79亿元。对7.7亿元非税收入未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上缴的问题,已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严格收费管理等方式整改7.29亿元。对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涉及金额43.94亿元的问题,已通过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程序、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19.55亿元。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
(三)关于一些预算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够明确完善的问题。对直接在项目支出中列支基本支出3.93亿元的问题,已通过调整账目和决算报表、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3.78亿元。对在预算科目、支出项目间调剂使用预算资金7.75亿元的问题,已通过调整账目和决算报表、归还原资金渠道、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等方式整改6.45亿元。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
此外,对部门决算草案编报不够准确等14.19亿元的问题,相关部门已调整账目和报表13.51亿元,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
三、县级财政性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县级财政性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比较高,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差的问题。审计的18个省区市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研究通过调整经济增长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途径,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县级支柱财源;二是开展综合治税,加强非税收入项目清理和收入收缴工作,提高县级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三是加强对本省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财政经济健康发展。
(二)关于一些县在招商引资中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有的存在虚增财政收入现象的问题。对出台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优惠政策文件的问题,相关的53个县已清理取消了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和修订8项规范县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专门办法,还补征财政性收入507.11万元;对虚增财政收入的问题,相关地方已收回出借给企业的财政性资金7763.63万元,调减年度财政性收入1300万元,今后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关于县级财政支出压力较大,一些地方民生资金计提不足的问题。审计的18个省(区、市)将结合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研究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的对策,加强省级财政调控能力和对县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市县转移支付规模;二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长效机制。对少提取用于保障性住房、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支出的问题,相关县(市)已补提5251.28万元,今后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
(四)关于对超收收入缺乏制度约束,财政管理还不够规范的问题。有关省(区、市)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研究制定超收收入管理、分配和使用的制度规定,纳入同级人大的监督管理范围,重点用于民生方面的重点支出;二是督促相关县(市)尽快开展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对财政报表中少反映的预算收入,相关县(市)已征收入库75.43亿元;正在采取调整预算科目、加快支出进度等方式,消化少反映的支出和虚列的支出。
四、重点民生项目及其他专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查出的问题。对建设资金筹集不到位的问题,相关地方已补提或补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6.67亿元,落实配套资金0.85亿元,将26.99亿元被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并制定了分期补提或配套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对资格审核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对审计指出的不合规保障对象逐一进行资格审核,取消了6928户不符合条件家庭的保障资格,清退了918户不符合条件的入住家庭或享受补贴家庭,追回补贴资金242.41万元;向1607户家庭下发了退房或取消资格通知书,冻结或限购保障房交易1410户,并调整了259户的租金和补贴水平。相关地方还制定完善24项政策规定,规范建设资金筹集、审核和退出机制等工作。
(二)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审计查出的问题。对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6个省市制定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面的实施意见等办法,39个县采取了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招聘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等措施。对17个县的23家医院存在超过规定比例加价售药的问题,采取了药品排查、价格检查部门查处收缴、实施价格公示等措施,已纠正违规问题金额6677万元;9个县还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对套取、挪用或滞留医疗建设项目资金的问题,卫生部印发文件,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质量和进度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17个县采取了拨付或归还资金、完善相关申报手续等措施,已纠正违规问题金额1.42亿元,处理了9名相关责任人,并制定完善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等办法。
(三)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审计查出的问题。财政部于2012年5月印发了《关于通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审计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改进管理的通知》,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着手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办法。相关地方已将套取挪用的3628.2万元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有5个县被取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县资格,5个县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或免职等处理。
(四)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8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领导小组组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提出专门要求,有关部门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其中:对课题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制定了验收计划,加快组织开展第三方测试、知识产权形式审查、财务验收审计等工作进度,目前已完成大部分课题的任务验收,正在分期分批组织财务验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了第一批课题验收抽查;对2个滚动支持课题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组织专家进行了任务验收,并对2013年度拟立项课题严格立项,确保优中选优;对成果充抵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了课题研究成果的审核把关,已从验收材料中剔除问题成果492项,正在对其余90项充抵的成果进行审核和整改。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在修订完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升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水平。
五、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招投标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相关地方和单位进一步健全了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招标采购和分包的检查监督,并建立了供应商不良行为档案及履约评价体系。其中,对中央支持新疆发展项目招投标不规范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已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罚款,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对口援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援疆项目的建设程序;对违规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获取时间缩短的问题,铁道部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抽签规则》,确保今后铁路建设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合规。
(二)关于一些项目投资和进度控制不够严格的问题。对重复计列费用、价款结算不严等造成投资增加的问题,相关单位调整和细化了施工合同,已将概算外工程清理出概算或暂缓结算因概算不合理增加的投资,并完善了勘察和设计变更等相关管理办法。对滞留和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将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有关单位将挪用资金归还原渠道和加快资金下拨审批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的问题,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加快概算清理,积极筹措资金,协调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支付拖欠款。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任务未完成的问题,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地方迅速制定了整改方案,加快了工程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截至2012年10月底,54个县已经完成83%的校舍加固和93%的校舍新建任务,未完工部分主要集中在偏远山区,因不安全校舍存量较大、资金筹措困难等影响到工程进展,有关地方正在加大推进力度。
(三)关于一些项目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相关单位加强了工程质量管理,其中对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存在的问题,中石油公司已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整改了站场、阀室的消防、防雷工程存在的问题,更换了不合格的无损检测、监理等人员,根据合同条款对相关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罚款,对重要岗位人员全部进行了审核报批,同时要求在以后的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擅自更换不可替换人员的经济处罚等条款。
六、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各相关方面及时整改了审计发现的问题。对管理不合规、勘察设计不到位等问题,灾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修改完善了资金核算、内部招投标管理等办法,并对相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了处理处罚;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了项目工程监理,对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采取了修复、拆除返工等补救措施。对审计核减的工程价款,相关方面已进行了核减。
(二)关于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各相关方面及时整改了发现的问题,并完善了10多项规章制度。对重建城镇居民住房建设进度难达预定目标的问题,青海省责成相关部门作出了全面部署,截至2012年10月底城镇居民住房开工率达100%、完工率达91.8%。对项目施工质量、监理和投资管理中的问题,青海省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和确认,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相关施工单位已采取填补路基、清理堆积杂物、完善后期施工等措施,纠正了质量方面的问题;相关监理单位更换了4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并加强了其他7个项目的监理力量;公路管理部门已扣回多计工程款项,处理了相关责任人。
(三)关于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查出的问题。甘肃省重建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并积极筹措资金,已拨付到位资金1568.10万元。舟曲县相关部门收回了汇入个人账户的工程款,重新按规定将资金汇入各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并规范了招标投标工作,确保在后续的项目中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杜绝不规范问题再次发生。
七、土地和资源环境保护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违规批地用地问题仍时有发生,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管理还不够严格的问题。相关地方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已纠正违规征收占用土地20.01万亩,追缴收回土地出让收入135.05亿元,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46.49亿元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国库,并进一步规范了招拍挂出让经营性用地、保障“三类住房”用地、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管理等制度。
(二)关于部分地区和行业发展方式落后,资源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对石墨资源存在无序开采、低水平利用的问题,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专项调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对14条长江支流的综合治理工程尚未纳入投资计划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已将8条支流的综合治理列入国家相关“十二五”规划,其余6条支流的综合治理列入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加快推进环境整治工作。
(三)关于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统筹规划不够,污水垃圾处理等工作滞后的问题。对利用国外贷款工程闲置的设备,有26个工程采取了加大生产工艺和技术研发力度、借助优惠政策盘活闲置设备、将闲置的设备用于本单位的其他项目等措施,并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对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偏低的问题,相关地方拟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市政建设的综合规划,把发展用户、培育市场作为再生水销售工作的重点。对新增垃圾日处理能力偏低的问题,相关地方采取了新建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加大财政投入、调整垃圾焚烧处理场建设规模等措施。对医疗废物处置不当的问题,相关地方采取了推进集中处置、进行污水处理系统改造、卫生部门与环保部门开展工作联动等措施,并建立了污水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八、金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资金借贷方面的问题。对贷款发放和管理的违规问题金额300亿元,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完善补齐贷款手续、补足项目资本金、规范利率收取、停办有关业务和收回贷款等方式,全部予以纠正,并处理责任人员395人次,制定修订了近190项规章制度。对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已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了多次调研,向国务院提交了专题报告,正在研究完善非吸收存款类专业放贷人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金融创新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信贷规模统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国务院专门召开由相关部门和8家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作出部署,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予以规范。对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相关金融机构改进了内部管理,不断简化股权关系,压缩管理层级,制定修订了离岸公司管理等方面制度和办法。
(三)关于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正在研究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方案,规范和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对16家债券发行企业在信用评级及申请发债中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已责成16家企业和有关部门通过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健全发债资金专户管理、撤回有关募集资金,以及如实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同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发债审核等工作;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完善债券市场发展顶层设计,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事件,切实维护市场公开透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一些企业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不到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够严格的问题。对违规新建和未按规定淘汰产能的问题,武钢、宝钢和鞍钢集团公司已按规定补办相关核准手续,制定落后产能关停计划,逐步关停应淘汰的生产线。对违规决策和用地等问题,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并补办了有关用地手续。
(二)关于财务核算和经营活动中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相关企业己按规定调整了会计账目,并通过追回账外资金、收回支付的不当款项等方式挽回损失5.11亿元,补缴税款1.98亿元,停止办理违规购买的商业保险。
在整改过程中,相关企业已建立健全制度233项,并对87名相关责任人作出降职、撤职、党内警告和罚款等处理处分。
十、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审计署共向有关部门移送112起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有关部门已立案查处94起,其他事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审计署将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
十一、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财政部着眼于深化改革的角度,制定了多项措施:一是进一步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调整和优化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的方案,争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尽快界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二是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高地方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三是逐步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切实将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推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项目库建设,研究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项目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认真总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经验,规范编制流程,完善编制方法,为2013年向全国人大报送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做好准备。四是结合完善政府会计制度,研究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超收收入使用管理,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事项。
(二)关于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和预算公开质量。财政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果。一是加强财税法制建设。继续配合做好预算法(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环境保护税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工作。积极推进财政规章制定修订工作。二是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涵盖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三是继续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体系,逐步健全人员定额和实物定额相结合的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四是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加大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制订工作力度,要求中央部门继续大力开展部门内部标准建设,逐步形成部门项目定额标准体系。五是继续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将中央本级公共财政支出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基本细化到款级科目,教育、医疗、社保等重点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
(三)关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财政部将采取措施,集中资金优先用于与人民生活直接相关或民生供需矛盾较突出的领域。一是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农业水利、公共交通运输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支出。二是加强重点支出绩效评价,逐步将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纳入重点评价范围,管好用好重点民生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积极参与全国范围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最低保障水平的研究确定工作,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基本服务保障能力。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和筹资机制。
(四)关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和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等政策,维护税法统一公平。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和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等政策,积极做好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坚持依法治税,加强预算管理。要求各地财税部门在继续落实好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税,不得采取越权为招商引资项目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做法,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二是强化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对各种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税政策的行为,要求及时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三是加大对涉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发挥宏观调控整体合力。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建立了会商制度,定期交流对宏观经济形势看法,加强协商通报。同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等8个部门联合共建了“金宏工程”,以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宏观调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