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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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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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争到2015年,试点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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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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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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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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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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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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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户成立家庭农场。制定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办法,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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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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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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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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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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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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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各类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财务管理等制度。组织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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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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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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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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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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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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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将土(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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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
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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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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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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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营管理制度、股权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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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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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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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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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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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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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龙头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利益。支持合作社和农户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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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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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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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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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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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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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支持“三农”各项金融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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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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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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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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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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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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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安徽保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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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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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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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
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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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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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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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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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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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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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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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统筹实施阳光工程等教育培训。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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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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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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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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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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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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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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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
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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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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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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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巩固完善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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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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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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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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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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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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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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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
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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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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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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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建立土地流转准入、风险评估和监督保障制度。建立完善流转农户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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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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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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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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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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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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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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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
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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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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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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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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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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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范围,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建立价格评估、信息披露、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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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
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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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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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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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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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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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推进门户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程在线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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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
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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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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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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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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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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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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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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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察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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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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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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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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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经营管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选择有条件的村,成立经济实体(公司),按照集体“三资”“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集体资产。建立完善“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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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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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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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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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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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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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登记报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管理程序。落实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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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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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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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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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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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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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城镇与农村基础设施的对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按照“阵地共建、资源共享”要求,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统筹建设功能完善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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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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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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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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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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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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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进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改革。在村集体所有所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设,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强化主管单位和项目主体的责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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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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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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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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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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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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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办法。对纯公益性项目,由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管护经费,确保正常运行。对村民自建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长效机制。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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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
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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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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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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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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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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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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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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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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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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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省级农村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电子政务、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机社会化服务、“三农”呼叫中心等专业信息平台,为“三农”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农机服务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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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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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组织部、省农委、省气象局、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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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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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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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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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村级公共信息综合服务站。依托现有政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报、审核。建立涉农“一卡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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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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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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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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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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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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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整合涉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实现农业公共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互联、互通、共享。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有序开展大田作物和设施农业物联网应用,建立农业生产过程的监测与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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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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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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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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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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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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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农村信息化专家组。组建信息员队伍,引导、帮助农民掌握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资源。加强农村信息化人员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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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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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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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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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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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加强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快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力争2015年各试点县(区)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融资总量显著增加、现代金融服务实现乡村全覆盖,力争“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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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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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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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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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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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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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金融服务窗口,加快设立行政村金融服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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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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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信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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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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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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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现代支付服务体系、农村保险服务体系、金融政策支持体系、财税政策支持体系、风险防控体系、考评奖励体系、金融知识教育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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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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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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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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