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3〕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建厅(委、局),交通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农业厅(委、局),林业厅(局),气象局,海洋厅(局):
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统筹开展全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海洋局联合制定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以下简称《战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战略》要求编制省级适应气候变化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适应试点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先行先试,在方案中明确开展试点的相关工作安排,做好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林 业 局
气 象 局
海 洋 局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