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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4部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5年11月18日   来源:中国文化报

    在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培育多元文化市场主体的清晰意图,更承继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展开的对中国演出市场结构性调整的战略考量。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说:“《意见》的出台,充分反映出了中央领导对演出市场发展、繁荣的重视,也体现了中宣部以及文化部等四部局对繁荣文化市场、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考量以及对培育市场主体、繁荣市场供给所给予的充分关注。”

    可以预计,在《意见》颁布和实施后,作为中国演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将正式迈入一个全新的发展环境,鼓励、扶持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规范发展也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而对于中国演出市场而言,步入发展正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依然作为主渠道的国有院团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发展,将成为左右市场的最关键因素,从而为整个市场的结构性变动埋下了深远的伏笔。

    正名、规范、发展

    在我国演出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一直是一支生力军。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共有民间职业剧团5077家,其数量是国有和集体文艺表演团体的两倍。2004年全年,全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产业收入达4亿元,涌现了如浙江嵊州、河南宝丰等一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产业化发展的典型。

    尽管如此,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历程中,“草台班子”的形象一直是阻碍其发展的瓶颈。正因为此,长期以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一直面临着政府“监管有余,鼓励、引导、扶持不足”的困扰,在演出审批手续、市场准入门槛等方面更不能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待遇。

    为此,《意见》首先明确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地位和性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玉珠说:“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演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成长和发展,以及它与国有艺术院团的互动,不仅关系到精神文化产品的供给,更关系到演出市场的均衡发展。因此,《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首次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纳入了政府部门关注的领域,明确了它们作为演出市场主体的地位和重要意义。”

    在此之外,《意见》还分别从市场准入、审批手续、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四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极具操作性的具体意见。

    在众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最为关心的市场准入问题上,《意见》提出要“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了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同时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而放开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成立上的限制,将对其市场准入的管理由行政审批转向了行政许可的领域。特别是《意见》提出,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这不仅为不同所有制艺术院团间的合作留下了对接的平台,也为两者今后有可能的良性互动、均衡发展打下了基础。

    同样放开限制的还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审批手续。《意见》中明确提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同等”意味着,《意见》大大地扩充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开发的市场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国有艺术院团平等的竞争地位,从而向着解决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生存空间狭小、生存环境恶劣问题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由于过去并没有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纳入到政策扶持和关注的视野内,因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创作一直处于自生自灭的地位,其节目不能参与全国性的评奖,其演员很难得到职称认定,从而也使得其艺术创作能力低下,这从根本上削弱了它们的原创能力和市场生存能力。在这方面,《意见》提出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包括县以下基层文艺团体改编和演出。同时规定其参与全国性文艺评奖等活动,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享有同等待遇。而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人才培养方面,《意见》也提出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享有与国有文艺院团同一标准的待遇。

    对此,刘玉珠认为:“《意见》主要着眼于从两个方面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保驾护航:从外在来说,为其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创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演出市场体系;从内在来说,从根本上解决其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从源头上扶持它们。应当说,在长期扎根于基层,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的过程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自身已经获得了长足的生存能力,但是这种能力以前得不到认可和保障,《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而且试图将其发展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平台上,提升到一个更为平等、良好的环境中。”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其参与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在当前“走出去”已成大势的背景下,这样的意见无疑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外向型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可能性,也赋予了他们更为重大的责任与使命。另一方面,《意见》也提出从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会计核算制度等方面引导和规范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

    演出市场结构调整的大幕已经拉开

    承接了来自《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带来的对演出市场的影响,《意见》条文背后的更大意义来自于它对演出市场结构调整的考量,其对培育市场主体,繁荣市场的作用将远远超出条文本身的规定。可以说,对于演出市场而言,前者是为其整体发展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法律架构,而后者则是从源头上为调整做好了准备。

    长期从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研究的中国戏曲学院教授傅谨认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演出市场上大型剧节目的创作排演只能完全依赖于国有大剧团,由于需要较大的经济投入,在这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生存空间就很小了,这就必然使整个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长期处于以低端为主的局面。

    也即是说,主体的不活跃是导致演出市场活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意见》的出台,为这一结构性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

    针对这一具有革命意义的变革,刘玉珠认为:“演出市场的结构性难题由来已久,而提升演出市场的供给能力,从市场主体结构的角度进行调节,为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一个思路。《意见》的真正意义正是着眼于此,希望能够从根本上调节演出市场的结构,从而形成多元主体的市场结构以及多样化的内容提供能力。”

    显然,针对演出市场结构的调整,不能采取由国家持续不断地为国有剧院输血的方法来完成,傅谨教授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在于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并且通过行之有效和规范化的措施,以制度的力量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也可借此迅速提高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表演艺术水平,从而使演出市场走上健康之路。

    对于这个变化,最欣喜的人莫过于已经艰难摸索多年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了。多年来,在这个领域的冷暖自知让他们对政策的走向敏感而又十分关注,运作湖北民族艺术团已有十年时间的李华山对记者说:“目前我们急需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政策。因此,在我们看来,《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民营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也有利于我们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但是,演出市场的繁荣与健康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有专家指出,文化部等四部局的《意见》意在组建一个超越所有制的平台,让不同所有制的文艺团体都能在这个平台上平等竞争,从而达到以政策导向的力量促进和保障演出市场繁荣和发展的目的。但是,要真正将这种“国民待遇”落实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身上也并不容易,还需要大量相关政策的配合,也需要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自身的努力与实践。

    对此,刘玉珠认为:“文化部等四部局推出《意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突击性地解决问题,而是着眼于长远。也就是说,一手抓国有艺术院团,促进其作为市场上主导力量职能的发挥,另一手抓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壮大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这两方面的均衡健康发展,这才是解决当前演出市场问题的根本所在。”(曲晓燕 罗云川)

附: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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