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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7年11月29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关于2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解读

    2007年11月14日发布的《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公告〔2007〕59号,以下简称《公告》)是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批以公告形式公布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将于2007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

    一、单耗标准的制定背景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单耗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八、制定单耗标准,加强海关核销。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的规定,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国家经贸委的此项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会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准则。

    二、单耗标准公布形式变化的意义

    在《公告》出台以前,单耗标准是以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通知的形式公布,发布范围是各级海关和商务管理部门。

    2007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单耗标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一是增强单耗标准的约束力;二是使加工贸易企业及时、准确掌握单耗标准,有利于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申报行为;三是使海关单耗审核有法可依,减少单耗审核的争议,提高通关效率。

    三、《公告》执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为便于加工贸易企业理解和掌握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政策变化,更加规范地申报加工贸易单耗,海关总署在《中国海关》2007年第4 期以《明明白白单耗申报》为题,专门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加工贸易制成品的单耗申报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单耗申报是企业加工贸易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重要数据。单耗申报及时、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通关效率。加工贸易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申报单耗。

    对已公布单耗标准的成品,企业应如实申报单耗。申报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在单耗标准幅度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保税料件耗用量进行核销;申报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标准的上限或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

    对于没有公布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如实申报单耗,海关据实核销。  

    文件链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59号:《关于下发《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2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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