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现就调整情况作如下介绍: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统一规范保税加工业务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原《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在充分考量现行外发加工监管现状和问题的情况下,结合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进度,本着“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原则,海关总署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1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发布了《决定》。《决定》的出台是以海关管理的转型升级适应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受到了基层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好评和普遍欢迎。
二、《决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从宏观运行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外发加工在国家相关产业的梯度转移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战略实施中的优势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是从微观操作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既有利于海关监管,有利于企业运营,也符合简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改革理念。
三、《决定》出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加贴近海关监管和企业经营实际,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标准;在简化外发加工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更加方便企业操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外发加工进行了重新定义,更明确、更规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三是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更简便、更切实。总体而言,对加工贸易企业更为有利。
四、《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
五、《决定》为何要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进行重新明确?
主要是由于原有的外发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于海关监管和执法,也比较容易使企业运营处于被动。由于外发加工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业若要开展外发加工,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审批。而海关审批同意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外发加工的环节是否为主要工序。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一方面会导致海关执法不明确,由于加工贸易行业面广、产品复杂,难以界定什么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轻则影响执法效率,重则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办事效率,而且由于主要工序的难以界定,难免造成企业的困扰。实际上,由于企业加工能力和特点的差异以及市场细分的趋势,在不同企业间进行工序上的转移,既是加工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延长产业链、提高保税加工增值水平的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基于以上原因,《决定》重新明确了外发加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规定。
六、《决定》修改了原《办法》的哪些内容?
《决定》涉及对原《办法》五条七款内容的修改,具体如下:
一是修改了原《办法》中关于外发加工的定义。
原《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新《办法》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对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除了生产工序限制外,现实中更多是因企业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旺季需求,或者因订单数量多和单票订单无法拆分而需要外发加工,对此海关如果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企业为维持市场和追逐利润,往往采取擅自外发加工方式。为此,新《办法》除生产工序限制外,对于企业出现紧急履约等情况的,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外发加工。
二是调整了外发加工的适用条件和管理方式。
由于加工贸易行业繁多,产品加工工序复杂多样,尤其在现代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对于生产链条比较长的行业,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对而言的,同时,在对“主要工序”标准的认定上,企业与海关存在较大差异,海关又没有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导致现场海关难以统一规范执行。基于上述情况,《决定》取消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适应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的表述,确保海关仍能有效监管。
三是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原则。
对于外发加工环节产生的大量毫无价值的边角料或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及副产品,如果企业仍需将这些货物运回,不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也增加了海关监管的难度,因此,为尊重企业生产实际,《决定》将原先“应当运回”的表述修改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是为与相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完善了核查、行政处罚等相关条款。
其一,为与《保税货物核查管理办法》相衔接,删除了原《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有关核查的定义。其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衔接,修改了原《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表述。
七、为确保《决定》的落实做了哪些配套工作?
为配合《决定》的实施,海关总署将同步制发执行通知和对外公告,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的流程、收发货管理、税收保全以及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外发加工的监管。
目前,海关总署已完成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并在广东省内部分海关进行试点。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推广使用后,外发加工业务统一使用该系统进行管理。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使用,将在简化手续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对外发加工货物从申请到收发货的全过程管理,并提供对外发加工货物延伸核查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