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天津市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可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后,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并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
天津市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给予培训费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本科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此外,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还给予相应的鉴定费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对本科院校学生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此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补贴。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费补贴。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