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干得好不好,居民最有发言权——今后,社区工作者只有得到95%以上居民的“满意”评价,才有资格参与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如果连续两年的居民满意率不足60%,就需要自动辞职或按程序辞退了。
记者昨天(8月7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本月起施行,共六章二十八条内容,就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等做出了详细规定。社区工作者包括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情况以及考勤情况,一般每月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社区居民满意度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对于全市统一新招录、尚在首次签订社区服务协议期限内的非京籍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8月进行。
考核中,居民满意率将是主要依据。居民满意率高于95%(含)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95%,高于70%(含)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70%,高于60%(含)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居民满意率低于60%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最终,考评委员会要综合考虑日常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受奖惩情况、被投诉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评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代表等9人到11人组成。
据悉,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结果,将与社区工作者月奖金、年度奖金相挂钩。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酌情扣减年度考核奖金。
考核结果还将成为社区工作者是否留任的硬性指标。其中,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以辞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次的,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为体现公平,社区工作者考核还要求,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当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社区工作者,扣减当年考核奖金。(记者 童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