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拟确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樊曦、杨维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开始首次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我国将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
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早在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邮政体制改革时即提出“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企业根据经营地域范围不同,可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或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现行邮政法自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表现之一在于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
考虑到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既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统一适用,又避免给这些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允许在修订的邮政法施行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