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12月2日电(记者褚晓亮、刘毅非)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带来的压力,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吉林省一些地区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低保标准。
不久前,长春市委、市政府召开稳定物价专题会议,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05元提高到350元。吉林市政府也在不久前决定,将城镇低保标准由月人均240元提高到2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320元提高到1420元。
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竺延风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吉林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低保标准普调,城市平均低保标准已由原来的月人均214元提高到233元,农村由原来的年人均1245元提高到1363元。
据了解,长春市还提出将根据物价波动情况,在春节前夕为全市城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人员等四类人群适时发放一次性的物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