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自发自还” 风险防控不容小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4-05-24 09:51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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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发自还”,考验的是地方政府信用。一方面,会使地方政府和投资者更加审慎对待债券的发行和购买;另一方面,也会使信用风险防控更加复杂。

在试点办法中,对风险的防控贯穿了整个方案,包括额度管理、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流程等。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3方面防控风险。

一是加强法制化管理。2009年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开闸,地方政府债券开始“摸着石头过河”,形成了相当规模,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却仍不完善。上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地方政府债券作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当前,应抓紧修改完善,争取尽早出台,使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更加法制化、透明化。下一步,可以考虑制定《公债法》,以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更加具体的规范。此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人大、政府也须尽快建立相应的、完善的规章、制度。

另外,加强预算管理也是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方面。可把政府债券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

二是强化市场约束。此次试点的特点之一,就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自发自还”债券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实际上就是一个市场主体。以往地方政府更多的作为“管理者”出现,此次成为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规则,接受市场约束。发债过程要严格遵循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差异化定价等程序要求,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比如,不能干预评级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评级,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三是健全监督保障机制。除了预算管理和市场约束,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对防控地方政府债券风险也十分重要。在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同时,还要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近几年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在揭示问题、促进整改、完善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责任编辑: 卢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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