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记者 王宇、张艺)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自9月1日起,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指出,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总局要求,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同时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据介绍,税务总局最初持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后为提高效率,一度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