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案,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号主席令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防震减灾法》在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新经验,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着一些新问题。特别是,2008年汶川8.0级特大地震灾害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防震减灾法》是在这种背景下修订的。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共9章93条,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制度更加健全,必将为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了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4月22日上午,中国地震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行部署。此次电视电话会议,北京设主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设分会场。在北京主会场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有: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马力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卫生部副部长刘谦、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中国地震局副局长刘玉辰主持会议。
在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同志发表了讲话。张穹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确立了防震减灾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防震减灾规划,二是强化地震监测预报,三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四是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五是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六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张穹副主任在讲话中要求,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积极推进配套制度建设,为深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提供制度支撑。同时,要严格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
在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表了讲话。陈建民局长在讲话中指出,《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各地、各部门以及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凝聚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人员的共同智慧。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是基于我国地震灾情的切实需要,是实现防震减灾目标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具体体现,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陈建民局长在讲话中强调,防震减灾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就是要动员全社会依法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共同提升我国防震减灾整体能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三是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四是依法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五是加强部门协调与沟通增强工作合力。陈建民局长在讲话中要求,各部门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安全和谐的发展环境,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