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土壤都能种植农产品。16日,提交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一审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中毒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条例草案规定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通过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实现从生产地到销售地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相互追查,从任何一个中间环节都可以追查,杜绝问题进一步扩散。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档案,记录投入品的来源和销售去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要建立生产记录,记录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批发户,要建立购销台账;另外,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不仅提供了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经营者等信息,同时还是消费者选择农产品的重要依据,草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包装和标识的使用。
农产品产地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影响。为了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草案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产地安全定期进行调查、检测和评估。条例草案还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证。
在农产品经营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市场准入制、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制度。
对不具备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认证证书的农产品,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顾 敏 王晓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