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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10个非金属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13年11月24日 10时09分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深入贯彻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响应简政放权政策,近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向州(市)下放大理岩、石灰岩、石英岩等10个非金属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大大方便了各地矿山企业办证。

  10月份,省国土资源厅已将一宗原来由省级发证的硅灰石采矿权延续事项移交给了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通知要求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授权范围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授权审批采矿权不得再行授权。对违法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据介绍,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曾下发通知授权州(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颁发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含中型)的石灰岩、硅石、白云岩、石膏、芒硝5种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这次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今年9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再次下发通知,废止了原授权文件,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大理岩、石灰岩等10个非金属矿产,无论储量规模大小,全部授权给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本通知已按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备案。(小言、康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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