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和服务。“十一五”期间,如何通过农村金融改革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
全面推进改革
下一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焦瑾璞介绍,如果将这一目标具体化,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形式农村金融组织各有定位,功能互补,产权明晰,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鼓励多种形式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吸收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建立起由农村信贷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市场等所组成的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适应城乡协调发展需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加强金融监管,建立信贷登记、支付结算、担保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和监管体系。
通过改革来实现这一总体目标,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财务健康、监管到位、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为农村服务的金融企业;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要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分散农村信贷风险;要积极探索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开发新的农村金融产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其活跃民间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
可见,在“十一五”期间,农村金融改革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也是非常值得人们期待的。这一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与我国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和历史沿革是密不可分的。
构建多层次服务体系
焦瑾璞介绍,尽管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取得相当的成就,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在机构、市场、政府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机构方面,一是要形成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使价格能够反映风险和成本;二是要形成市场竞争的格局,通过市场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三是要建立形成有效抵押品的制度创新、鼓励抵押品的各种替代形式;四是要促进其他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市场方面,焦瑾璞表示,最主要的问题是要解决究竟应该由政府、市场主体还是农民自己选择市场机制,政府花钱究竟能不能买来机制?而在政府层面,在推进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中,要把拟定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区分开来;或者说,政府制定目标,但可以通过市场和机构来商业化实现,市场所不能满足的有效需求要通过政府以及其他辅助目标来实现。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构建“各有定位,功能互补,产权明晰,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才成为我国“十一五”期间农村金融改革的主旋律。
培育小额信贷组织
“积极探索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是央行在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整体计划中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内容。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正式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内蒙古等五省区确定为实施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地区。
许多专家将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称为意义非凡的尝试,认为这种由民间资本发起的“只贷不存”的微型金融组织,不仅是解决农村经济和微小企业融资难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一次突破与创新。在这种小额信贷组织试点过程中,尽管在监管、出资、破产清算等方面都需要作出探索,但由于其“只贷不存”,不吸收公众存款,一旦出现危机只会波及到很小的范围,因此完全值得尝试;同时,也为引导民间资金为地区经济发展开辟了一条渠道。
目前许多地区都对这一试点表现出极高的热情,特别是东部资金富裕地区,甚至有一些国际知名金融机构也希望借此进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但焦瑾璞表示,央行在政策上将主要向中部和西部农村地区倾斜。
据焦瑾璞介绍,央行在这些地区将试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对这些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目前大致有以下思考:小额信贷组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发起,新增加的小额信贷组织主要为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小额信贷组织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等形式,不吸收存款,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个;小额信贷组织资金运用主要限定在对农户、个体经营者和微小企业发放贷款,不对外投资。在其经营、监管上,焦瑾璞认为,特别需要考虑的是:不允许其跨区经营;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要遵循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民间借贷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商业性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公益性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对其实行非审慎性监管等。由于是一种全新的金融组织,因此,监管部门的原则是先行试点,待试点获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开。
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加速,它也从一个侧面预示着我国广阔的农村地区在“十一五”期间将迎来一个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时代。 (赵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