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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自产自销木竹免增值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7年06月11日   来源:四川日报

    2009年,四川省将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着力解决集体林权存在的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年内,各市(州)将加快试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全面推开。

    四川省有集体林业用地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但全省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

    《意见》提出,要通过改革建立起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改革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颁(换)发林权证书。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经营者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但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意见》对放活木竹经营也作出规定,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 邹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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